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兽用新生物制品临床试验审批

2014-10-21


项目类型: 前审后批
审批内容: 
1.研制单位基本情况及生物安全防范基本条件
2.临床使用是否存在风险
3.临床试验方案
法律依据: 
1.《兽药管理条例》(国务院令第404号)

2.《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》

3.《新兽药研制管理办法》(农业部令第55号)

4.《兽药注册办法》(农业部令第44号)

5. 农业部公告第442号

办事条件: 
需提供以下材料:
1.《新兽用生物制品临床试验申请表》一式两份(原件)
2.申请报告(内容包括研制单位基本情况及生物安全防范基本条件;菌[毒、虫]种名称、来源和特性)
3.中间试制单位《兽药GMP证书》和《兽药生产许可证》(均为复印件)
4.使用一类病原微生物的,应提交农业部的批准文件(复印件)
5.属于转基因生物技术产品的(灭活疫苗和诊断制品除外),需提供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(复印件)
6.临床试验方案(含可能出现的安全风险等应急处置措施)  
7.菌毒种、细胞株、生物组织等起始材料的系统鉴定、保存条件、遗传稳定性、实验室安全和效力试验、免疫学研究及其他临床前研究资料
8.中间试制产品生产工艺、质量标准(草案)、中间试制研究总结报告、批生产检验记录及检验报告
办理程序: 
1.材料受理。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审查申请人递交的《新兽用生物制品临床试验申请表》及其相关材料,申请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。
2.项目审查。农业部兽药评审中心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技术审查。
3.现场核查。必要时,农业部组织专家对临床前研究和试制情况进行现场核查。
4.批件办理。农业部兽医局根据审查意见提出审批方案,报经部长审批后办理批件。
承诺时限: 60个工作日
收费标准: 
暂不收费
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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