研制新兽药使用一类病原微生物审批
2014-10-21
项目类型:前审后批
审批内容:
1.研制单位基本情况
2.生物安全防范基本条件
3.病原微生物种类
4.试验内容
法律依据:
1.《兽药管理条例》(国务院令第404号)
2.《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》(国务院令第424号)
3.《新兽药研制管理办法》(农业部令第55号)
4.《动物病原微生物菌(毒)种保藏管理办法》 (农业部令第16号)
5.《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审批办法》(农业部令第52号)
办事条件:
需提供以下材料:
1.《研制新兽药使用一类病原微生物申请表》一式一份(原件)
2.农业部核发的《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资格证书》(复印件)
3.申请报告(内容包括研制单位基本情况、研究目的和方案、生物安全防范措施等)
办理程序:
1.材料受理。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审查申请人递交的《研制新兽药使用一类病原微生申请表》及其相关材料,申请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。
2.项目审查。农业部兽医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。必要时,农业部指定参考实验室对病原微生物菌(毒)种进行风险评估和适用性评价。
3.批件办理。农业部兽医局根据审查意见提出审批方案,报经部长审批后办理批件。
承诺时限: 20个工作日
收费标准: 不收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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