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研制新兽药使用一类病原微生物审批

2014-10-21

 

项目类型:前审后批

审批内容:   

1.研制单位基本情况

2.生物安全防范基本条件

3.病原微生物种类

4.试验内容

法律依据:   

1.《兽药管理条例》(国务院令第404号)

2.《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》(国务院令第424号)

3.《新兽药研制管理办法》(农业部令第55号)

4.《动物病原微生物菌(毒)种保藏管理办法》 (农业部令第16号)

5.《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审批办法》(农业部令第52号)

办事条件:   

需提供以下材料:

1.《研制新兽药使用一类病原微生物申请表》一式一份(原件)

2.农业部核发的《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资格证书》(复印件)

3.申请报告(内容包括研制单位基本情况、研究目的和方案、生物安全防范措施等)

办理程序:   

1.材料受理。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审查申请人递交的《研制新兽药使用一类病原微生申请表》及其相关材料,申请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。

2.项目审查。农业部兽医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。必要时,农业部指定参考实验室对病原微生物菌(毒)种进行风险评估和适用性评价。

3.批件办理。农业部兽医局根据审查意见提出审批方案,报经部长审批后办理批件。

承诺时限:    20个工作日

收费标准:    不收费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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